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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络中心 日期:2016-12-23 09:14 人气: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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